修订后的《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文旅市场发〔2021〕129号)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要求,对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业务办理流程做调整,具体调整内容提示如下:
一、自2022年3月1日起,演出经纪人员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的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管理与服务系统,按有关要求激活、遗失补证、证书验证查询和证件信息变更等业务。
二、自2021年起通过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及2022年3月1日之后换发资格证的人员,领取新版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简称“新版资格证”),新版资格证由文化和旅游部颁发。
新版资格证不设有效期,持证人员在从业期间应当依照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内容和规定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
三、2022年3月1日之后仍在有效期内的旧版资格证(发证单位为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的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继续有效,持证人暂时无需更换新版证书。
演出经纪人员可经页面中下部“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管理与服务系统入口”进入,以原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网经纪人登录区的账号密码登录系统(账户名为身份证号码,初始密码123456)后按流程办理相关事宜。
演出经纪人员应该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服务,不得在两家以上演出经纪机构从业,不得出租、出借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不得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服务,不得隐瞒、伪造与演出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不得对演出活动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为演员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不得有其他扰乱演出市场秩序的行为。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定期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在演出经纪活动中依法维护演员合法权益,提醒和督促演员严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的组织形式和管理职责,明确考试全国统一实施,每年举行一次。文化和旅游部组织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并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政部门负责保障本辖区考试工作的有序实施。规定了报名考试条件以及不得参加考试的情形。同时,明确由文化和旅游部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合格分数线,统一核发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并建立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库,做好后续服务和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明确演出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演出经纪行为,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职业资格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包括个体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机构中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活动,包括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
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演出经纪人员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演出经纪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品德修养和职业能力水平,自觉维护演出行业形象。
第八条演出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演出经纪人员合法权益,制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并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政部门负责保障本辖区考试工作的有序实施。
(二)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被认定为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
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于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合格分数线。
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部建立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的人员,应当自合格分数线日内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领取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如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后3个月内通过平台进行信息更新。
第十五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在演出经纪活动中依法维护演员合法权益,提醒和督促演员严守法律和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八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定期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内容和规定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演出经纪人员在从业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认定为文化市场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文化和旅游部应当结合演出经纪活动特点,制定演出经纪人员分级、分类管理细则,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政部门应当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开展教育培训,加强信用监管。
第二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2〕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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