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有关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并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蒙)字第XXX号,有效期:2023年11月28日—2025年11月27日。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范围为: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经营方式:制作、复制、发行。
3、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动画片、电视剧,应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4、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严禁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等事项发生变更,应报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在1周内到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办理注销手续。
5、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时,严禁有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境外人员参与制作。
6、出口广播电视节目或送广播电视节目到境外参加展示播映活动,应提前上报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综合以上的办理要求,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难度不是很大的,只要有相关的人员,准备基本资料就能办。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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