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全新的电商形态,正在慢慢的变成为人们日常的购物方式之一,而与此同时,由此产生的网购纠纷也在不断增多。
那么,直播购物“踩坑”,消费者究竟该找谁?带货主播、商家、平台,由谁担责?对于大家关心的问题,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采访了律师,为大家一一解答。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直播带货已经慢慢的变成为最火的购物方式之一,主播在直播间里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推广商品,让我们消费者有更直观的购物体验。然而,遇上直播“踩坑”,这也让不少消费者有着糟心的经历。
“我平时喜欢在抖音直播间里买东西,主要是衣服、鞋子、茶叶、鲜花等。”45岁的孟先生说,因为在直播间里,主播会对商品一一展示并详细的介绍,这比单看商品图片和价格来得更直观,也更有购物欲望。“每年至少在直播间花个几千元。”孟先生说。
但是,前不久的一次购物经历却让孟先生非常郁闷。孟先生说,他在一个直播间里购入了两件新衣,主播介绍时说衣服是采用新疆棉,做工好、面料柔软、不掉色,不加绒款的原价199元,直播间秒拍价99元,而加绒款的原价是299元,秒拍价199元。看着主播向镜头近距离展示了衣服的细节后,孟先生觉得不错便心动拍下了两件衣服。没想到收到货后,发现衣服的走边十分粗糙,穿上去扎皮肤,外沿还有很多线头,在挂牌中未找到布料的标注与说明,与直播间介绍情况有明显差距。之后,孟先生找到了商家反映问题,店铺人员迟迟未回应,于是孟先生又到直播间发布了“衣服已收到,但收到衣服与主播正在介绍的衣服质量和做工有明显差距”的弹幕,当孟先生准备问如何正确地处理时,却发现已经被主播禁言了。对此,孟先生感到十分气愤。
在昆明上大学的小张同学也是酷爱网购,经常会在自己最喜欢的博主开的直播间里买东西。有一次,小张在一个博主的直播间选购商品,博主介绍一款护肤品,主播宣称这是美容院专用的院线护肤品,自己已经用了好几年,都是直接从源头工厂拿的货。听完介绍,小张立刻“种草”了这套护肤品。收到货后,谁知才用了一段时间,小张就发现了自己的脸颊两侧出现红疹,出现不良反应。之后,小张在网上查询却发现就没有这个品牌,于是只好联系博主要求退货并赔偿,但博主却表明了自己只是为商家打广告,让小张去找商家要求赔偿。“这样的一种情况,作为消费者,到底该找谁负责呀?”小张说。
林女士是一位昆明“宝妈”,她经常会在直播间里网购一些婴幼儿用品。“网购确实很方便,但是也会有买到假货的时候,这种时候就不知道该谁索赔了。”林女士说,之前,她在直播间网购了一个知名品牌的婴幼儿用品,价格很便宜,但买回来后扫码验真伪时,页码上却显示:疑似假货。林女士将产品交给官方客服辨别真伪,没想到确实是买到了假货。客服人员还告知林女士,他们已将全国查处的仿冒品送至专业机构检测,结果显示假冒伪劣商品生产使用的材质为PC(聚碳酸酯),不符合国家婴幼儿奶瓶产品生产标准。“还好及时有效地发现了,不然后果不堪设想。”林女士说。
直播购物“踩坑”,究竟由谁担责?对于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正常采访了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代晨律师和李晓曦律师,为大家一一解答。
Q1:在直播间购买商品,发现商品有质量上的问题或是假货,能要求主播赔偿吗?
“可以!”代晨律师说,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损,直播间运营者在以下情形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的人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
Q2:网络带货直播涉及主播、商家、平台三方,若发生购物纠纷,究竟该由谁担责?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形不同。”李晓曦律师认为,对于商家,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其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平台方,在以下情形承担责任:第一,其工作人员虚假宣传;第二,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的人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第三,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买卖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来进行支付;第四,利用互联网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第五,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第六,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第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对于主播,作为直播间运营者,如果是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的人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
代晨律师表示,如果足以使消费的人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话,主播的带货行为就不构成对商品的销售经营行为。
Q4:主播在直播中,所作出的各种口头承诺、优惠是否有效?发生纠纷,能否要求主播承担?
李晓曦律师认为,由于主播方在直播中是产品生产者的代理人,其所作的陈述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都对产品生产者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时对于优惠或者承诺的理解,都是可以认定为是生产者发出的销售要约内容之一。
李晓曦律师介绍,首先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时,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其次,消费者还能要求主播和广告主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第三,消费者可以向网络站点平台主张权利。
至于证据搜集,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准备:购买前的沟通记录、产品展示视频、产品下单支付记录、后续维权沟通记录、网络站点平台及运营者身份信息、平台注册信息等方面。
Q6:网络带货直播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刚开始必定会伴随一些问题,对于网络直播带货行业的发展,该怎么样做监管,能否有一些建议?
代晨律师认为,随网络购物已然成为消费主流方式,不同主体来规范各方责任。首先,对于平台方,对在其网络站点平台上展示、销售的商品负有监管职责,加强对交易风险提示,主动提供准确的平台内经营者信息、交易证据和维权渠道入口。
其次,对于直播平台的运营者,也应当从对选品质量的把控、宣传的准确方面做到严谨准确。
最后,从立法层面来看,网络消费的关键点就是避免信息的不对称,因此从相关法规制定到行政执法层面都更重要的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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